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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好的裁判?
什麼樣的裁判才是好的裁判?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從學術界的角度來看,能最正確運用法律的裁判,就是所謂的好裁判。在我實際投入法律工作後,以律師的角度,能收到勝訴的裁判結果,當然是好的。但從客觀角度來看,好的裁判往往不是只有一方勝訴、也不見得是最正確適用法律的裁判,而是最能夠解決問題的裁判。
能解決問題的裁判,就是好的裁判
我所經手過的民事案件中,曾有一件在第二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就決定均不上訴,而告確定。我所代理的當事人之所以不上訴,並不是因為沒有上訴的空間與理由——不用等到二審判決出爐,早在二審撰寫言詞辯論意旨狀時,我早已針對法官可能判我方敗訴的面向預做準備;而在收受二審判決後,我也充分跟當事人分析可能的上訴理由與空間。
事實上,雙方當事人之所以接受二審判決的結果,就是因為「結果雖非最滿意,但可接受」。 由此角度而言,二審判決雖然從「求真」的觀點來看,還有很多可以指摘的違誤,但由於判決結果讓雙方均可妥協接受,所以也徹底解決了雙方的糾紛,案件至此告終。
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就不是好的裁判?
回頭看看上開案件的第一審判決,我所代理的當事人,在第一審遭判全部敗訴。後來二審在我們事務所的協助下,雙方可說是五五開,各自獲得一半的勝訴結果。由徹底解決問題的角度來看,第一審判決應該很難說是好的裁判,因為收到全部敗訴判決的一方,絕對不服氣,肯定會繼續上訴,訴訟因此就會繼續進行下去。
不過,若從不同的角度來看第一審判決,也並非這麼不堪。由於第一審法院顯然是比較同情對造,在第一審判決讓對造全部勝訴,我方當事人勢必會有很大的壓力,也增加了對造的談判籌碼。之所以在二審判決出爐後,我方當事人即願意不再上訴,或許也跟第一審判決乃全部敗訴之結果有關。
法官如何做出好的裁判?
因此,到底訴訟、裁判的目的是什麼?非常值得從不同角度切入,反覆進行思考。法官若能有意識地運用訴訟法所給予的工具、權限,必然能兼顧一定的裁判品質,又有效率地給出「能夠解決問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