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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誡處分的規範依據
所謂告誡處分,一般的說法就是被列為告誡戶;告誡處分的救濟,也就是要怎麼解除告誡戶的問題。而告誡處分的由來,則是因為詐騙集團猖獗,在臺灣更因為人頭文化盛行,而使詐騙集團有了非常好的在地環境,可以用極低廉的成本使用人頭帳戶作為洗錢工具。在司法實務上,最終站在被告席,受到刑罰制裁的,絕大多數都是這些人頭帳戶的名義人。
作為法制上的因應,洗錢防制法在2023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15條之2第1項即明文禁止將自己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在同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得為告誡處分(以上條文於2024年7月31日洗錢防制法全文修正後,條號變更為第22條,實質內容不變),其具體實施辦法,則規定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會銜於2024年3月1日發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告誡處分的效力
告誡處分在性質上是警察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經由警察機關操作線上系統後,銀行透過系統連線得知特定受處分的行為人遭裁處告誡處分後,就會將行為人的帳戶予以暫停、限制功能或關閉,期間則自告誡日起算5年,後續行為人若想開立新帳戶,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詳細規定,可以直接參看管理辦法的全文。
由於告誡處分與管理辦法的制定,主要著眼於從源頭遏止人頭帳戶的現象,在立法的取捨上也就可能會造成一些不便民的情形,畢竟便民與否不是制度設計者所考量的重點,立法者與行政機關所著眼的還是盡量快速斷絕詐騙集團的「基礎建設」,所以在告誡處分本身若有違誤的情形,不便民的影響就會出現。
檢察官不起訴之後,要怎麼解除告誡戶?
對告誡處分要如何救濟,也就是告誡戶、告誡帳戶要怎麼解除的問題。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管理辦法,都沒有提到要讓受告誡者有何申訴、救濟的管道。因此,救濟管道就會回歸一般的原則,也就是受告誡者必須循訴願、行政訴訟的流程,提起行政救濟。
受告誡處分者,一般通常會經過檢察官偵辦是否涉犯詐欺罪,在檢察官未進一步查明受告誡處分者是否確屬交付人頭帳戶的詐欺共犯之前,警察機關在接獲報案的最快時間內,通常還是會依前述規定裁處告誡。在檢察官偵辦後,若認為受告誡處分者並非詐欺共犯,且在相關事證上,也足以顯示受告誡處分者仍保有自己對帳戶的管理、使用權限(亦即並非將自己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即可能作成不起訴處分。
一般人的想法通常是:既然檢察官都已經為不起訴處分了,那應該就可以不用繼續被告誡處分效力影響。然而,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歷時半年的情形已算快,超過1年仍無法作成處分者,也非少見。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受告誡處分者必須在收到告誡處分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倘若逾期提起,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即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此時悖論就會產生:若無檢察官「花時間」偵辦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受告誡處分人要如何「據以」提出訴願?雖然在事實上,只要事證足夠,就算不用等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也還是可以儘速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訴願,但一般人恐怕還是要等到檢察官不起訴之後,才會想說要來處理告誡處分的問題。
對違法告誡處分的救濟流程實務
由於洗錢防制法及管理辦法沒有設計另外的申訴、救濟途徑,依我實際承辦案件的經驗並參考此類案件的訴願決定,目前實務上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解除告誡戶的方式),流程如下:
- 受告誡處分人仍須檢具完整事證,提起訴願。
- 訴願審議機關會發函命警察機關答辯。
- 警察機關(作成處分的分局,或是其上級機關即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若認為受告誡處分人所提出的事證有理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告誡處分。
- 若警察機關沒有自行撤銷,但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的事證實質上有理由,即便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間而應不受理,仍可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之規定,於訴願決定理由中指明告誡處分違法、警察機關應撤銷告誡處分之意旨。待警察機關收受告誡處分後,通常就會依訴願決定書之意旨及訴願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將告誡處分撤銷。
- 在以上「書面作業」完成後,若受告誡處分人要恢復使用金融帳戶的正常權限,還有最後的關鍵動作:警察機關(作成處分的分局偵查隊)必須操作線上系統,將告誡處分撤銷,即可解除告誡戶。若警察機關未操作線上系統,銀行就無法擅自解除管制。
協助撤銷告誡處分並取回帳戶使用權的經驗分享
由於前述流程1至4,可以透過檢索相關資料而掌握,在我所承辦的案件上,也沒有遇到太大的問題,順順地在步驟3即撤銷處分。但是,明明告誡處分在法律上已經撤銷而失其效力,當事人卻向我反映其帳戶仍舊無法使用,並請我協助後續。這個「後續」到底應該如何處理?就無法透過檢索公開資訊來掌握。
為此,我一連串打了N通電話,先打到警政署,再轉到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又說要轉金融組,然後再轉到經濟科,才由一位股長在電話中表示:銀行帳戶要能夠使用,必須由原來作成告誡處分的警察機關去操作線上系統,銀行端才能夠根據系統,去解除管制。我再根據這位股長的意見,打電話到分局偵查隊詢問,偵查佐則表示其已操作線上系統,須等地方政府警察局核可,但應該沒有問題。之後再等了一兩天,當事人就表示帳戶可以使用了。
結語:告誡處分的救濟、解除應明文立法
告誡處分是打詐國家隊所採納的新處方,不免仍有副作用存在,民間司改會在2024年4月到5月間舉辦了數場「後人頭帳戶時代實務因應座談會」,就有提到告誡處分欠缺救濟、解除相關規範的問題,我自己承辦案件也有親身感受。
實際上感到困擾的,不只是每一個受到違法告誡處分影響的「行為人」,即便是「打詐國家隊的隊員」(即每一個第一線承辦此一業務的警察、金融機構人員),也都會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可資遵循,而無所適從。在這個「無所適從」的過程中,無論是民眾或警察,都會浪費許多時間在摸索,警察更是要浪費許多時間在跟民眾說明。
在告誡處分制度上路一段時間後,實務上既然已經累積了一些案例與經驗,是時候該把救濟、解除制度明文立法訂定,別讓寶貴的時間浪費在制度的不明確、不完備。內容其實很簡單,即在管理辦法中,新增條文賦予受告誡處分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主動申請解除(終止)帳號、帳戶因告誡處分所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行關閉」之效果。至於警察機關至銀行端的流程,應可參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關於警示帳戶的規定制定。若申請解除(終止)遭否准,則再針對否准處分提起行政救濟,這樣的設計應該是比較理想的。
後記: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在2024年12月19日也有就本文提到的問題,於立院質詢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彭金隆主委則承諾會與法務部協調,研擬分級區分的措施。後續就看金管會、法務部及數發部如何就管理辦法好好會商處理,本文也會持續追蹤更新。